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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
中道调查公司讯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因此,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目前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级别管辖。我们认为,参照前述规定,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地域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主席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4日公布)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90.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衢州中道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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